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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美术作品展览是国家级的权威性、综合性大展,每五年举办一次,“中国美术奖”是中国美术界的国家级最高奖,其创作奖将在全国美展中评选产生。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五周年,“第十二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于2014年举办,全国美术家们将满怀激情创作出无愧于伟大时代的艺术精品奉献给人民,向建国六十五周年献礼。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承担“熔铸中国气派,塑造国家形象”的职责;要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体现核心价值观念,体现实现建设美丽中国、中国伟大复兴之梦的自觉和自信;提倡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一致。体现出经典性、传承性、创新性。
二、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中国美术家协会
三、组织机构
成立第十二届全国美展组织委员会, 由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全面负责领导展览的筹备和展出的各项工作。组委会下设第十二届全国美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美协),负责第十二届全国美展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部队成立本地区本系统的第十二届全国美展组织委员会和展览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发动、作品征集、评选和上送展品等各项工作,并与第十二届全国美展办公室随时取得联系,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完成第十二届全国美展的各项工作。
承办第十二届全国美展分画种展区工作的省、市地区,相应成立展区的组委会和展览办公室,在全国美展组委会办公室协调下,做好本展区的收件、评选、展出及出版作品集等各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部队及各展区第十二届全国美展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由所在地区的文化厅、局、文联和美术家协会协商产生,报第十二届全国美展组委会备案。
部队参加第十二届全国美展的作品由总政宣传部负责组织征集和评选。中直单位送展的作品由北京美术家协会负责组织征集和评选。
四、评审委员会
本届大展和评奖活动设总评委会、展区评委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部队评委会。各级评委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美展评委组成原则”和“中国美术奖章程”规定产生。为保证本届大展和评奖实现阳光评审,设立“监审委员会”并向各省级评审、展区评审派出监审委员,负责监督工作。
五、展出方式和规模
第十二届全国美展采取两个阶段办展的方式,先按画种分展区展出,然后在北京举办获奖及获奖提名作品展。
第一阶段,各展区具体收件日期与展出日期详见附件“第十二届全国美展各展区展览计划和有关规定”。展览名称统一为“第十二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XXX展区”,总计展出作品约4500件。
1、展区地点及展出作品数量:4500件。
(1) 中国画展区:天津市 展出作品600件。
(2) 油画展区:浙江省杭州市 展出作品600件。
(3)版画展区:广东省广州市 展出作品350件。
(4)雕塑展区:山西省太原市 展出作品300件(面向全国直接征稿)。
(5)水彩、粉画展区:湖北省武汉市 展出作品350件。
(6)漆画展区:福建省福州市 展出作品300件(面向全国直接征稿)。
(7)陶艺展区:陕西省西安市 展出作品260件(面向全国直接征稿)。
(8)艺术设计展区:陕西省西安市 展出作品560件(面向全国直接征稿)。
(9) 实验艺术展区:北京市 展出作品50件(由中国美协实验艺委会提名)。
(10)综合画种、动漫展区:浙江省嘉兴市 展出年画和漫画作品100件,连环画和插图作品100件,书籍装帧作品60件,动漫作品120件(面向全国直接征稿)。
(11)综合材料绘画展区,河北省石家庄市 展出作品300件(面向全国直接征稿)。
(12)壁画展区:北京市 展出作品150件(面向全国直接征稿)。
(13)港澳台邀请作品展区(含海外华人直送作品):辽宁省盘锦市 展出作品300件。
2、展区工作任务:
(1)收件:按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部队作品分配数收取作品;面向全国直接征稿的展区,做好初评、复评的收件工作。
(2)组织好评选评奖工作。
(3)做好展区展览工作。
(4)负责将本画种获奖提名作品送北京第十二届全国美展办公室,经总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参加第十二届全国美展获奖及获奖提名作品展。
(5)退件: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部队未入选作品退给各省市美术家协会;面向全国直接征稿的展区未入选作品由展区退给作者本人。
(6)按统一规格、版式出版本画种展览作品集。
第二阶段:在北京举办“第十二届全国美展获奖暨获奖提名展”
1、展出时间:于2014年12月下旬至2015年1月中旬在北京中国美术馆举办“第十二届全国美展获奖及获奖提名作品展”,届时将隆重举行开幕式和颁奖仪式,同时举办第十二届全国美展·当代美术创作论坛,该论坛文章与美术作品同时征稿。
2、展出作品件数:展出第十二届全国美展获金、银、铜、优秀奖及获奖提名作品 600 件。
3、“第十二届全国美展获奖暨获奖提名作品展”将计划安排国内外巡展。
六、第十二届全国美展参展作品要求:
1、凡自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美展以后创作的作品,无论是否参加过何种展览,均可选送参展。
2、每位作者每展区只可展出一件作品。
3、送展作品一律填写标签和一式三份作品清单,应逐项填写清楚。标签、清单将由第十二届全国美展办公室统一印发。也可从中国美术家协会网站下载:www.caanet.org.cn。
4、海外华人作者可直接送件至港澳台展区参加评选,送件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展区送件要求,(同时附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对各画种送展作品的规格要求见附件,请严格执行。
七、作品评选、评奖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部队按第十二届全国美展组委会制定的“评委组成原则”聘请本地区著名美术家、美术评论家组成送选作品评选委员会,各地评委总数不得超过18名,经第十二届全国美展组委会确认后公布。按照第十二届全国美展办公室确定的各画种送选作品分配数(分配数额另行通知),依据“第十二届全国美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部队评审细则”,评选出本地区的送选作品,按画种分别送往各展区。送选作品件数,只能少于分配数,因超送作品出现的问题,全国美展办公室不予受理,由超送省、市自行负责。第十二届全国美展组委会对(国、油、版、水彩粉画)设定分配数,各省在评选出设定分配数后,可再次推荐分配数30%的作品照片,寄组委会展览办公室,由组委会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选,选出的作品送展区参加评选。
2、各展区评委,由第十二届全国美展组委会从评委库中遴选,按照预定数额,依据“第十二届全国美展展区评审细则”评选出入选作品和获奖提名作品。
3、终评评奖。“中国美术奖”设“创作奖”、“理论评论奖”、“终身成就奖”三个子项。其中“创作奖”设金、银、铜、优秀四个分项,获奖作品在全国美展参展作品中产生。第十二届全国美展设总评委会。总评委会由第十二届全国美展组委会聘请。总评委会对各展区评定的获奖提名作品依据“第十二届全国美展评奖细则”进行终评,经总评委终评评出的获奖作品为第十二届全国美展的获奖作品,也是中国美术奖·创作奖获奖作品。
4、面向全国直接征稿的展区分初评、复评两个阶段,评选按展区评选、评奖办法进行。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部队评委(国、油、版、水彩粉画)作品可直送展区参加评选。评委参展的作品不占各省市的设定分配数。作品按规定要求送件。
6、展区评委作品不得参加本级评选,如参评,将视作放弃评委资格。评委可自选一件作品直接参加本展区展出。作品要按规定要求送件。
7、总评委的作品不评奖,可以自选一件作品参加“第十二届全国美展获奖及获奖提名作品展”的展出,总评委参展作品由组委会组织资深专家进行评审。参展作品要按规定要求送件。
8、理论家评委美术作品不参评、不参展。
9、第十二届全国美展设立评选监审委员会,三级评选过程中聘请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评选全过程。
八、展览费用: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部队的筹展费用,包括作品征集,评选,送、退件,接待等费用由各地区自行筹集解决。
2、各展区的展览费用,包括评选、展览、收件、退件、接待及出版画集等费用展区地自行筹集解决。
3、“第十二届全国美展获奖及获奖提名作品展”的费用,第十二届全国美展的办公费、组委会会议等费用,由主办单位申请财政拨款及由组委会通过社会赞助筹集。
4、第十二届全国美展将收取作品退件邮寄费。
(1)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部队送往各展区的作品均须交退件邮寄费。退件邮寄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部队向作者收取。面向全国直接征稿的画种,初评不收费,进入复评的作品收取作品退件邮寄费。收费标准分别为:雕塑每件作品300元,中国画、油画、壁画、漆画、陶艺作品每件200元,其余画种作品每件100元。在寄送作品同时将作品退件邮寄费汇至各展区办公室。
(2)海外华人作者的退件费用分别为:雕塑作品每件150美元,其它画种每件100美元,在寄运作品时,直接将退件费汇至港澳台展区办公室。
(3)各展区将获奖提名作品运往北京参加“第十二届全国美展获奖暨获奖提名作品展”时,各展区应将作者缴纳的作品退件邮寄费的50%汇至第十二届全国美展办公室。
九、举办“第十二届全国美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品邀请展暨海外华人作品展”
1、展出作品件数:总计约300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品约80件、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品约60件、台湾地区作品约80件、海外华人作品80件(海外华人作品直送港澳台展区参加评选)。
2、展出作品不分画种、不评奖。从展出作品中挑选出约40件作品作为特邀作品参加“第十二届全国美展获奖暨获奖提名作品展”。
十、宣传出版
1、宣传:第十二届全国美展实施方案及各展区展览计划和有关规定发出后,各画种艺委会同各画种展区召开宣传工作会议,对全国美展创作进行发动。在相关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2、出版:出版《第十二届全国美展系列作品集》,其中各展区画种作品集由各展区负责,《第十二届全国美展获奖暨获奖提名作品集》由组委会负责。
十一、主办者和参展作者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1、第十二届全国美展组委会及展览办公室、各展区组委会及展览办公室、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部队第十二届全国美展组织机构均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参展作品的安全。作者亦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作品的安全。
2、凡送展作品作者应确定作品的保险价,保险费用自理。
3、为了宣传近年来美术创作的成就,中国美协拟在“第十二届全国美展获奖暨获奖提名作品展”结束后,安排赴国内外巡展。
4、主办单位对展出作品有研究、摄影、录像、出版及宣传的权利,主办单位在征得作者同意后有优先收藏作品的权利。
5、凡涉嫌抄袭他人作品及假冒画种仿真印刷作品一律取消参评、展出资格,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作者负责。
6、展区入选作品展出后,面向全国直接征稿的作品由展区退回作者,(国、油、版、水彩粉画)由展区退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部队。
7、获奖及获奖提名展览的作品,将在国内外巡展结束后退还作者。
8、由第十二届全国美展组委会向入选作者颁发入选证书、向获奖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及奖牌、奖金。
9、入选全国美展各展区展览的作者具备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入会条件之一。
十二、凡有送作品参加第十二届全国美展的作者,需确认并遵守本实施方案的各项规定。
本实施方案有未尽事项,由第十二届全国美展组委会授权第十二届全国美展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协商处理。
第十二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组织委员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