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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美术家协会章程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2月12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核心提示:

温州市美术家协会章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温州市美术家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市美术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的社会团体,是温州市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学习,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广泛团结全市美术家,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文化繁荣,为实现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任务做出贡献。本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美术家的艺术实践和理论探讨,繁荣美术创作,积极开展美术交流活动,为发展繁荣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美术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温州市文联的业务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墨池坊1号(温州书画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本市美术家,从事美术创作、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理论探讨等活动。

(二)努力办好本会简报,交流信息,推出新人,繁荣创作。

(三)积极发现和培养有美术才能的青年,指导和帮助他们提高业务水平,使他们的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四)努力进行与兄弟市(地)协会联络与国内外文化交流。

(五)努力进行美术市场实践与探索。

第三章     

第七条  凡赞成本章程的温州市美术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本人美术作品在省级以上展览展出、发表、出版或市级以上美术馆、博物馆收藏。参加国际间文化交流有较高艺术水平者。

2、本人美术作品入选本会主办(含本会参与主办)的全市性美术展览,累计两次者;全市美展一等奖获得者;由本会举办个人美术作品展览者。

3、从事美术理论研究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成就者。

4、从事美术组织工作和从事美术教育、美术编辑、艺术设计及其他美术创作成绩显著者。

5、凡大专以上院校美术专业毕业,参加本会主办的美展一次者。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各县(市区)美协会员的入会申请书需经各县(市区)美协推荐提交市美协秘书处,市直单位可直接提交市美协秘书处。

(二)经主席团讨论通过。

(三)由主席团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会员有依据宪法规定原则,要求协会维护会员从事艺术实践和保护创作成果的权利及正当的经济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年满70岁的会员免交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三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到代表须在应到代表2/3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实到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第十六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决定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应到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美协主席和秘书长作为市美协理事当然候选人,因协会工作更换,本会届满后自然免去,各县(市、区)美协组织除业务上受本会指导和协作外,其他各项均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统一领导。

第二十一条  依据浙江省美协入会条件推荐省美协会员。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必须是省级以上(含省级)会员或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者。

(三)任职年龄根据市文联有关规定执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同时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由正、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通过;秘书处为市美协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其职责是:根据本会章程和理事会、主席团的决议,制定各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或主席团批准,付诸实施;与上级文联、美协、各地市县美协及有关业务部门保持业务工作联系和协作;根据工作需要,经主席同意,召集协会工作会议;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协会创收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从本届开始本协会主席任期不超过两届,副主席及秘书长、副秘书长连续任期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工作需要,可以由主席团决定在每届任期内设立若干专门艺术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凡担任本会主席,届满后不再任职者,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聘为本会名誉主席。凡担任本会副主席,届满后不再任职者,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聘为本会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O年一月二十四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温州市美术家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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